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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7日)废止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994年4月11日黔西南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贵州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本州投资,加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本自治州投资、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自治州投资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的优惠待遇外,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自治州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依法按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制定生产计划、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招聘及奖惩办法。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招聘、招收、使用、辞退或者开除职工以及劳动保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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