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二)纠正或者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垃圾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
  (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