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需用渣土回填的单位应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六条 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场作业,进出场路口路面要求硬化,并设专人清扫保洁。禁止在围场外堆放施工渣土和材料。
第七条 建筑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其他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八条 居民维修、改造、装饰住房或其他设施产生渣土的,应自行将渣土清运到指定地点消纳,也可委托环卫所(清洁队)清运,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处置清运费。
第九条 清运渣土应持渣土准运证,严格按公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确定的路线运到指定地点消纳。
清运渣土的车辆不得洒漏污染路面。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部门定点建设渣土消纳场。民办或自办渣土消纳场应经市规划、环保、土地部门同意,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消纳施工渣土。
第十一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
第十二条 收取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全市统一的市容环境卫生费收据。
施工渣土处置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清除无主垃圾和环卫设施的添置和维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汽车100元罚款;
(四)擅自设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五)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按应交罚款数额的3-5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