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施工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和清运、消纳、处理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新建、改建、扩建作业中产生的同类废弃物和回填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土地、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施工渣土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有举报的权利;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产生施工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拆迁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分别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卫生责任书,领取统一印制的渣土准运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含125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12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渣土的审核,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