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6月19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市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所属蔬菜基地管理站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专业菜地附属设施是指水利、供电、道路、温室、大棚等。
规划作为发展区的耕地纳入蔬菜基地进行保护。
第四条 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植蔬菜,不准改作他用;不准弄虚作假以专业菜地充作其它土地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其具体规定如下:
规划保留区18000亩:
(一)花溪区的养牛坡、五星、南街、花鱼井、云洼、金竹、金山、石板一、二村;
(二)乌当区的永乐、水塘、罗栗木、李资、瓮蓬、懂农、阿栗、介牌村;
(三)白云区的麦架、高坡、果园、四方坡、摆垄、尖山、牛场村;
(四)云岩区的雅关、安井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