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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发布日期:199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1日)修改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经国家批准开发浅层气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浅层气的开发;
  (五)负责工业、公用、商业用气申请的审批;
  (六)负责天然气企业资质的审查工作,会同市建委、市财办、市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天然气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按规定颁发资质证书;
  (七)制定天然所管理有关规定;
  (八)对供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第六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有关单位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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