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8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1995〕1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我市居民生活在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