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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失效]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市或区(市)县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可计入其单位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血单位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献四百毫升的按两次计算。公民可以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九条 公民献血后,凭采血机构出据的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并享受三日公假(含献血当日)。
  《公民无偿献血证》终身有效,《公民义务献血证》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献血证件或献血记录。
  第十条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完成献血计划。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他人献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献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民献血进行牟利活动。

第三章 公民用血权利

  第十二条 公民已按本条例规定献血的,实行个人储血制度,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优先用血。
  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所在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公民用血凭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用血;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单位向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用血证明,根据实际用血量的血液价格交纳预付金,并由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献血计划,按期完成的,退还预付金。
  第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凭家庭成员中的《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用血。
  第十五条 伤残军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公民和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而又需要用血的,凭有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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