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1995年5月25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实行人道主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凡居民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有献血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实行义务献血,提倡无偿献血。采取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有偿献血、付费用血的原则。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本市血液管理工作,根据省的统一规划,建立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合理用血。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公民献血义务

  第六条 二十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二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普通高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驻蓉部队(含武警部队)的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过五年的军人,每五年献血一次;
  (四)本市暂住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公民应当履行献血义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