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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修正)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和开展评议活动,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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