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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失效]

  (一)督促、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内的贯彻实施;
  (二)讨论本地区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和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汇报;
  (五)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以及本地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六)接受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七)对于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可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办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
  (九)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联系本地区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应由本地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联系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
  (十二)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地区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由地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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