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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
 应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5〕1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行节约用水,加强城市房屋便器水箱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属区范围内安装使用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生产、经销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是指技术质量性能符合GB6952-6953、GB5346、GB8219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箱配件。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淘汰和停止使用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高、低水箱配件,选用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六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设计时,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房屋的施工中,必须选用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并纳入房屋竣工验收条件之一。凡安装淘汰型便器水箱配件和劣质漏水产品的,其工程不准通过验收,供水部门不予装表供水。
  第七条 宾馆、酒店、州、招待所、饮食店档、商场等服务性行业在用的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由经营者负责更换。
  第八条 单位所属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在用的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由单位负责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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