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5〕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体系,加快推进我市连锁商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市场,促进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连锁商业,是指商品零售业、饮食服务业中若干同行店铺,以一定的资产技术关系为纽带,按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连接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商业组织形式。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三资”企业。
三、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由市商业委员会制定。
四、连锁商业企业的条件:
(一)必须经批准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
(二)企业实行统一商号、统一布局、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策略、统一服务规范。
(三)企业经营市场的定位,必须为民、利民、便民。
(四)经营规模达到连锁分店10间以上(含10间)的,其中超级市场每间分店的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经营便民店的,每间分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副食品、调味品、小杂货、小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超级市场品种不少于3000种,便民店不少于800种。
(六)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
(七)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10个小时。
五、设立连锁商品企业,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商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部队驻穗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由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和私营企业,由区、县级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并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经批准登记的连锁商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