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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六)使用涂改、假冒、过期的肉品检验(检疫)证;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九)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批发交易可采取买卖双方对手交易、委托或代理交易、拍卖交易等方式。
  批发市场可以组织代购、代销、代贮、代运输;可以自营收购、批发或组织产销直接挂钩、联合经营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畜禽批发业务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或检验。
  第二十三条 批发市场的交易采取议价、拍卖方式进行,其价格接受政府价格调控。
  第二十四条 固定摊档的经营者必须亮照(证)经营。
  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农民临时进场,应在集贸市场内指定的地点经营。
  零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熟食品的,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生、熟食品必须有适当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牲畜肉品零售的,必须持有《肉品检验证》。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有关部门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占用道路、街、巷开办集贸市场的,由公安、市政、工商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国家关于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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