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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1月12日制定的《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7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从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
(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若干生产经营者入场以集市贸易形式进行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交易,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管理机构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贸市场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办和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开办和经营集贸市场。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集贸市场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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