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