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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8月2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
  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学制的县(市、区),在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后,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应当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其步骤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提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必须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不能就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户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于就学。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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