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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二)不按规定超车、让车的,或者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搭棚、盖房、摆摊、堆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者掉头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不按规定使用嗽叭的,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损坏、移动、埋压、圈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在道路、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除没收赌资、赌具或者淫秽物品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便溺或者倾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有害物的;
  (二)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或者抛撒树叶、垃圾、杂物的;
  (三)在行人通过的桥梁或者人行天桥上摆摊设点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道路两侧悬挂、堆放物品,有碍市容观瞻,拒不清除、改正的;
  (五)建筑施工现场不围档,污水流溢的;
  (六)在道路、广场上焚烧、抛撒迷信品的;
  (七)随意在道路、广场张贴或者涂写的;
  (八)车辆运载流散物体撒漏飞扬的。
  第十七条 在道路、广场上强行拉客住宿、搬运行李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的,暂扣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无证销售卷烟、食盐的,应予查扣,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营运车辆强行拉客,违反规定收费或者乘客不按规定交费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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