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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巡警的营房、训练场所和岗亭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 巡警在巡察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交通秩序;
  (三)维护道路、广场整洁;
  (四)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受理和处置公民的报警;
  (六)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参加突发性事件、灾害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八)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民间纠纷;
  (九)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人;
  (十)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巡警在执勤中经出示证件,可以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和有关证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巡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巡警组织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 巡警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先行处置;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必要时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时间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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