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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着安全标志服,并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养护作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公路养护划定料场和取水处。
  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料场和取水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和非法收费。
  第二十四条 公路宜林路段应当进行绿化。公路绿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
  公路行道树属于防护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需要更新路林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后要及时整修路基,按要求栽植新树。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
  (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堤拦水、压缩河床、炸鱼、烧荒、倾倒垃圾;隧道顶上及洞口两侧各一百米内不准挖土,二百米内不准开山采石;不得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移动、涂改和损坏公路标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公路上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九条 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时,须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保护措施,按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造成公路损失的,由使用车辆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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