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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级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公路事业。
  第六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八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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