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一条 选民直接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至三日。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三条 选民因老、弱、病、残或者因公不能离开职守而无法参加选举大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应在选举大会召开的一至三日之前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准予行使选举权的选民就地参加选举,选举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同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协商决定,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由其本人委托其它选民代为投票。
第三十五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选民或者代表的投票,不得进行干预。
第三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或者选民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或者选民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