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所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天。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没有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没有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由选举委员会分别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和五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
第二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提名者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或者代表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必要时,代表候选人应当同选民或者代表见面,回答选民或者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