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口总数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三)城镇以若干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总数够产生一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总数不够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五条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小组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划分选区。
(三)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按照
《选举法》第
三条的规定,对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按公历计算,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月为准。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进行登记。对从其它选区迁入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七条 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临时来本地或者临时去外地的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选民,在所在学校的选区登记。学校进行选民登记时应尽量避开假期。
(五)工作调动、户口未迁的选民,应当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但是没有本地正式户口,又不能回原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