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市、乡、镇的选举工作。地区选举工作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街道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内的选举事项。选区的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或者街道选举领导小组决定。
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六条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
《选举法》和本《细则》的宣传和贯彻执行,依法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询问;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汇总并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
《选举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