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4日)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23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本省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日常工作,承办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换届选举期间,在地区及县以下设立选举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