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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 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划,加强管理,确保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防护管理,确保稳定、不间断地向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所需的水量。因维护需减少或暂停供水的,应事先通知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做好调度与安排,尽可能不影响城市供水。

第三章 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应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预审,并按规定领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供水企业办理资质预审所需全部文件,并于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企业持《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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