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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一切船舶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白鹭有功的;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功的;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对白鹭进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开展保护白鹭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大屿岛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未经批准的船舶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的;
  (四)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没收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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