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应经市建筑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发包许可证。建设单位不符合发包资质要求的,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建设监理或者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代理发包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可以实行总体发包,也可以实行勘察、设计、施工单项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并接受市建筑管理部门的监督。
  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的承发包合同,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查鉴证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应当在工程招标结束后、开工前,到市建筑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承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可以将一部分任务发包给其他分包方。除特殊专业工程和单纯劳务合同外,分包方不得将承包的任务再行分包给其它承包方。承包方将部分任务发包给分包方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严禁承包方将所承包工程全部标的和义务一并转包给他人。严禁挂靠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 造价、质量及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本市建筑市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编制的工程概算、预算、工程标底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程定额。
  承发包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办理工程决算。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价格计价系数及计价方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