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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予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应向常务委员会述职。述职方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常务委员会对述职者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报述职者本人和有关组织。

第四章 评议的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每次评议可以同时确定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进行评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某个时期的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述职进行评议。
  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评议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可以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评议工作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组织代表评议为主,也可以采取上下配合,同步组织评议的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评议,每届一般不少于三次。
  第十七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评议大会上对被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被评议单位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15日内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听取和审议组织评议的报告和被评议单位接受评议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及时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转交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分别情况,要求限期纠正,要求责任人作书面检查,或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决议,或建议原任命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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