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四)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五)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依法办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列支。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