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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修改)

  (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不迟于三月底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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