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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1日)修正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每一选民只能参加一个选区的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第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注意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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