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批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依法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管理、使用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六)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遵循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技术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第九条 技术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三人以上的技术经纪人;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第十条 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技术交易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应当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技术交易许可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须领取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技术经纪人独立开业,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不得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的真实情况;不得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提供的技术、技术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并取得收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