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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经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19日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技术政策的技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禁止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技术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培育、发展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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