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按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对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再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搬入协议约定安置的住房时,必须同时归还拆迁人所提供的周转房。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庆当根据被拆迁人实际搬运费用确定。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搬家时,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2-4天公假,作出勤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镇(乡)、村土地,拆迁镇(乡)、村集体或者农(居)民住宅房屋以及公共设施的,以自拆自建为原则,拆迁人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建房用地由镇(乡)、村安排解决。
被拆迁人所在镇(乡)、村确无条件提供安置建房用地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安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个人,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表扬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严格履行拆迁期限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四)其他应当表扬和奖励的。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处罚,罚没款上缴财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拆迁,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拆迁人委托的是没有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责令重新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估价无效。责令其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具有评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重新估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归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归还的,报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强制其腾退归还。
(五)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没收上述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