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三)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