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无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无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猪宰杀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禁止定点外屠宰和未经检疫、检验肉类产品在市场销售。
第四条 生猪屠宰场(点)的布局和数量,应当根据产销实际情况,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购销、便于管理和检疫检验”的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合理设置。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居民区、幼儿园、医院、公共场所、畜禽饲养场等200米以上,距饮用水源500米以上;
(二)生产设备、建筑设施、工具用具、水源等符合卫生标准和《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有生猪屠宰间、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和卫生消毒制度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四)有熟悉屠宰场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受过专门训练的屠宰人员。
第六条 对现有屠宰场(点)应全面进行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屠宰、随地屠宰等违法行为。为避免屠宰场(点)重复建设,对原有肉类加工厂、食品站优先考虑。在郊区、马山区、新区可适当增设屠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