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与房屋产籍相关的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权属管理机构)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房屋产权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定期进行验证;
(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发证,转移登记鉴证、变更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的产权审核和设定他项权利的登记工作;
(三)调解房屋权属纠纷;
(四)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 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共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