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已经1995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发挥地方预算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预算收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