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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95)[失效]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灌区水费结余,应连同其他方面的结余一并建立专用基金,大部分用于灌区配套和工程修理更新,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以及“以丰补欠基金”。分配原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具体分配比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水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收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完成水费收交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在规定提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和县以下机电排灌区,除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机电提水水费外,还应加收本办法规定的供水水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
│      分   │太湖│秦 │苏北│里 │洪 │骆 │微 │水 │
│         片│及苏│淮 │沿江│下 │泽 │马 │山 │库 │
│分         │南沿│河 │  │河 │湖 │湖 │湖 │  │
│     类    │江 │  │  │  │  │  │  │  │
├──────────┼──┼──┼──┼──┼──┼──┼──┼──┤
│农业:1.按方收费(│  │  │  │  │  │  │  │  │
│   分/立方米) │0.5 │1.3 │0.7 │0.7 │0.8 │1.0 │1.1 │1.6 │
│   2.按亩收费稻│  │  │  │  │  │  │  │  │
│   麦田(元/亩)│4.00│4.00│5.00│5.00│8.00│8.00│8.00│8.00│
│   旱田(元/亩)│0.50│0.50│0.70│0.70│2.00│2.00│2.00│2.00│
│   经济作物(元/├──┴──┴──┴──┴──┴──┴──┴──┤
│   亩)     │   4-8                   │
├──────────┼───────────────────────┤
│工业: (分/立方米) │消耗水:4.0  贯流水:1.5 循环水:1.0      │
├──────────┼───────────────────────┤
│水力发电: 专发   │按售电电价的30%收费              │
│      结合发  │按售电电价的10%收费              │
├──────────┼───────────────────────┤
│水产:   (元/亩)  │池塘养殖每亩10-15元;水库、湖荡、河沟养殖亩2-3 │
│          │元                      │
├──────────┼───────────────────┬───┤
│城镇生活:(分/立方米)│          1.5        │3.0  │
├──────────┼───────────────────┴───┤
│冲污:   污水   │按每立方米污水排放量收费4.0分         │
│      超标污水 │按每立方米超标污水排放量收费8.0分至12.0分   │
├──────────┼───────────────────────┤
│其他:  (分/立方米)│按供水成本核订                │
├──────────┼──┬──┬──┬──┬──┬──┬──┬──┤
│各类水费市、县上交省│30 │30 │20 │30 │30 │30 │30 │0  │
│比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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