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被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