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抗、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六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压者承担责任。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损失由占、压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厂区外的主干线、支户线,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热单位的入户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分散锅炉供热的锅炉、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八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和其它浪费用热。
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三十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
第三十二条 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应当与供热单位会签。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