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