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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离退休、退职后,养老保险金、退职金由社会保险总公司按月及时足额拨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所在单位。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保险后,其离退休、退职时的养老保险金、退职金的支付项目为:国家、省、市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津贴;丧葬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和抚恤费,以及按规定享受的护理费等。
  职工离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退职金的支付,应保证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退职金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因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新增的人员业务经费,由财政核定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流动,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移手续,保险基金不转移。向保险范围以外流动时,所缴纳保险基金连同有关手续一并转移。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正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规定认定的参加工作年限,视为已参加养老保险费收缴年限,与后来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辞职和离职、开除、判刑而终止保险关系之前的未缴费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从本保险范围以外转入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已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将保险关系转入。原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接收单位和个人要按本办法从实施之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单位应根据个人情况,从当月起办理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和个人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缴纳年限。
  对按有关规定提前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停薪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离岗时的档案工资为计算基数,全部由个人缴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临时工手续时,必须先一次性缴纳使用期限内的养老保险费,再核定当月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人事部门批准为聘用制干部的,应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停缴的须补齐。非在职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为聘用制干部的,应参照劳动合同工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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