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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5]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人事局工资计划管理范围的市直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保险范围。
  上述单位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城镇临时工,按文件规定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结算等业务,并接受市人事、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并有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积累、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征收,统筹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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