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立项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其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查认定,交由原批准机关下达调整计划,作为工程结算或决算时增减投资的依据。
第八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承发包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其工程标底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后的标底由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联合签发《工程标底审查定案通知单》。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凡未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联合签发的标底,财政不予拨款。
第十条 以预、结算(包括议标)方式承发包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施工企业编制的预、结算书及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定案后的工程预、结算书,由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通知单》并加盖工程预、结算审查专用章,报送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作为安排投资和拨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经审查工程预、结算的市投资工程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凡与市投资工程项目相关的供电、给排水、供气、供暖、邮电等配套工程,其工程的预、结算必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认定。未经审查认定的预、结算,市财政及有关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材料变价、政策调整、现场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不可预见因素,须经由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作为调整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后,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前期费、交纳的各种税、费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与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方可列入工程总投资。未经核实认定的各项税、费不得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五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购置的钢材、木材、水泥、大宗室内、外装饰材料和主要设备,应按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不论工程项目采用哪种供料方式,建设单位须将上述材料、设备按品种、规格或型号、数量、单位、材质、生产厂家、采购地点,填报《材料(设备)购置计划书》,在采购前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审查后的材料、设备购置计划作为工程结算时,材料、设备费用的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