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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5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投资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加大对地方财力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以市财力、财政专款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邮电通讯设施费、采煤沉陷搬迁资金、公路建设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担保的国内外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及国家或省用于我市公益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投资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是市政府对市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主管市投资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及招标标底的确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受计委委托,对列入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的市投资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市计委根据结论意见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市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初步设计文件在报送市计委的同时报送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受市计委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计委根据审查结论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第六条 城市维护费安排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委托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市建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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