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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抚顺市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产权登记的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以预售方式或现货销售方式出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承购人在购房后,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必须以产权销售形式进行。
  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财政拨款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单位所有;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归出资者共有。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签约后,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预售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文本。
  第七条 商品房承购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预售的从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商品房交易手续及缴纳税费凭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一)开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承购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提交监护人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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