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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考核制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应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营目标。

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靠技术进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并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关系,实行产、学、研三结合,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增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第十六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编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力量攻关,推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十七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本地区资源的企业,应重点扶持,优先发展。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推行工人技师制度,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支持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基地和良种培育基地。
  乡镇企业应加强培养和引进人才,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和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农民技术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职称评定工作。
  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乡、示范村和示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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